长沙创新创业高峰论坛在长沙举行 湖南省企业文化促进会谢建军应,2017年11月1日,杨某和海南某城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后,杨某仍在科技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科技公司给杨某发放了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并缴纳了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的社会保险。杨某于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9月15日休妇女产假,并由社保发放了90天的生育津贴9850.92元。
2020年5月13日,科技公司以公司管理不善、连年亏损、实行岗位精简为由,发出“辞退通知”辞退了杨某。之后,杨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一纸诉状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12日。与此同时,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31日到期,之后杨某仍在公司工作,属于重新用工,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科技公司应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此外,法院还认定科技公司应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支付杨某相应的产假工资。
对此法院一审判决,科技公司应支付杨某妇女职工产假工资93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1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05.02元。
一审宣判后,科技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香港内部正版免费资料,